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
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形成原因、法律效力、请求权人以及请求权的存续期间。
1. 形成原因 :
无效婚姻 :通常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,如重婚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、未到法定婚龄等。
可撤销婚姻 :主要是由于婚姻当事人非自愿,如因胁迫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。
2. 法律效力 :
无效婚姻 :自始无效,即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
可撤销婚姻 :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,撤销后则自始无效。
3. 请求权人 :
无效婚姻 :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,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无效婚姻的申请。
可撤销婚姻 :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,如受胁迫的一方或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相对方。
4.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 :
无效婚姻 :没有时间限制,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。
可撤销婚姻 :通常有时间限制,如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。
需要注意的是,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法律上对婚姻效力的否定,但无效婚姻是绝对的无效,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,可能因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改变婚姻的法律状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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